日本河川大坝操作规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47页(257字)

日本1995年《河川法》第47条规定:(1)当该坝目的是供蓄水或取水时,则根据政令的规定,大坝业主必须事先确定该大坝运行的操作规程并取得河川管理者的承认。更改操作规程时亦同。(2)河川管理者对按政令规定的大坝在承认其第(1)项的操作规程时,必须事先听取有关都道府县知事的意见。(3)大坝必须按取得第(1)项承认的操作规程进行运行。(4)河川管理者根据该坝工程状况或河川状况的变化以及该河川的其他特殊情况,若认为该操作规程有碍于河川管理时,则可责令其修改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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