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水经济计划制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60页(440字)

德国1998年《水管理法》第36条规定,为了改善生活和经济关系,对必要的水经济前提提供保障,应该在河流地区或经济区域或其部分地区,制定水经济框架计划。这种框架计划要适应以后的发展。水经济框架计划必须考虑到有用的水资源、防洪以及保持水域洁净。要求水经济框架计划和土地规划相互协调一致。水经济框架计划由各州根据方针政策制定,它由联邦政府在联邦参议院同意之后颁布。第36·1条规定,为了确保提取和储存水、清除废水、增加水、利用水力、灌溉、防洪、扩建地表水等为公共健康服务的计划得以实施,州政府或由他们认可的部门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确定计划的区域。在计划区域内,不允许对重要计划的实施进行改动。以前已开始的改动在法律上是允许的,维修工作和继续利用不受禁止改动的影响。只要法律没有作出其他时间规定,禁止改动经过3年期限后失效。如果有特殊情况要求的话,在3年期限的基础上最多可延长1年。如果与重要的公共利益相违背的话,禁止改动可以作例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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