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河川公益监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66页(195字)

韩国1995年《河川法》第68条规定,管理厅在符合下列各款之一的情况下,可以命令取得本法和根据本法颁发的命令规定之许可和承认者,进行第67条第1项规定之处分或采取第1项规定的措施:(1)因变更河川的状况而需要时;(2)河川工事需要时;(3)为除去或减轻对公益的危害而需要时;(4)公益事业需要时。第67条第2项之规定,准用于第1项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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