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国家水体监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74页(293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国家对江河湖泽及地下含水层等水体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实施监督时,主要应保证遵守下列各项:(1)对水体进行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做法;(2)用水限额(需水量和排放量);(3)关于水体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标准、配额和规定;(4)水源保护区土地的利用方式;(5)俄联邦水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国家对水体开发、利用和保护实施的监督,由俄联邦各州、区的执行权力机构,经国家专门授权主管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机构和相应的环境保护机构,以及其他执行权力机构予以实施。国家监督水体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实施办法,由俄联邦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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