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废水处理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75页(234字)

德国《水法》规定:(1)本法所指的废水处理,包括废水的汇集、疏导、处理、排泄、渗透、雨冲、喷洒以及下水道污物处理中的污泥脱水。(2)处理废水的方式应使公共福利不受有害影响。(3)联邦各州应决定由哪个公共机构负责废水处理。(4)联邦各州应制定超越地区界线的废水处理计划,具体规定废水处理的重要设施的位置、涉及的地区、处理的基本规则及负责采取措施的机构。(5)废水处理设施的安装和操作,应根据废水工程普遍采用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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