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排水费用分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89页(253字)

菲律宾1976年《水法》规定:(1)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抬高或降低河流、溪流、湖泊、咸水湖或沼泽的水位,也不得进行有关排水。(2)在修建排水系统时,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使水排入河流、湖泊、海洋、各种自然水体或其他水道内。(3)若一排水渠道系由数人为共同利益而共同修建,则该渠道的建设维修费用,应按所获效益的比例在他们之间分摊。(4)在采用人工方式从高地向低地排水时,高地的业主应当慎重选择排水线路和方法,以使低地上的损失最小,并应解决正当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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