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地下水保护区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12页(653字)
美国《地下水保护区条例》规定,下列保护要求适用于在任一日中从一口井或多口井中累积日均抽取水量超过1万加仑、用于城市供水、公共供水、工业或商业供水的所有现有的、新建或扩建的地下水抽取项目:(1)在宾夕法尼亚州东南部地下水保护区内为城市供水或公共供水目的而抽取地下水的任何人、商号、公司或其他实体,均应遵守下列水保护要求:①水管应装有计量水表,而且水费应按实测用水量征收。②应着手编制一份保护规划,并应在城市供水或公共供水服务区内深入执行。该保护规划应包括一份渗漏控制规划,规定对严重的渗漏进行监测、防护和维修,并向客户提供有关保护设备的信息。③与毗邻供水系统的相互连接应加以考虑,确保在非常期间能更为可靠地供水。④应会同服务区内市政当局,一起编制一份抗旱应急计划,具体说明万一出现干旱情况时,为减少需水量并确保优先领域用水的供应拟将采取的各项行动方案。此计划应呈交特拉华河流域委员会备案。(2)在宾夕法尼亚州东南部地下水保护区内为工业供水或商业供水目的而抽取地下水的任何人、商号、公司或其他实体,均应遵守下列保护要求:①应调查研究各种水保护机会,并应尽可能早地实施所有可行的水保护措施。②应对各种用水加以监测,采用和实施某种系统性的方法以保证渗漏得到检测并予以迅速纠正。③应编制一份应急计划,具体说明万一出现干旱时,为减少需水量拟将采取的各项行动方案,并将此计划呈交特拉华河流域委员会备案。根据这些管理条例颁发各种许可证时,应视其是否符合本款各项要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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