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地下水保护区罚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12页(353字)

美国《地下水保护区条例》规定:(1)任何人、协会、公司、公共或私营实体,凡违反、试图违反或密谋违反本管理条例的任何规定、或为加强本管理条例规定而颁发的任何命令、规章或许可,均应按特拉华河流域协定的规定进行处罚。(2)特拉华河流域委员会的总顾问可以依其判断要求宾夕法尼亚州的合适的执法官员,以特拉华河流域委员会的名义并代表特拉华河流域委员会,根据特拉华河流域协定的规定和州的有关法律,起诉任何或所有违反本管理条例的行为并依照特拉华河流域协定确定的罚金额进行处罚。宾夕法尼亚州及其执法官员应当提供这类执法可能会需要的各种技术、业务及行政管理方面的服务。(3)除根据本法可能施加的这类刑事处罚外,任何违反本管理条例的行为还应被并处民事补偿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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