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水土保持实施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15页(379字)
日本于1898年10月26日颁布《水土保持法实施细则》,多次修改,1975年7月14日再次修订颁布。共10条。主要规定:(1)建设大臣依据水土保持法规定所指定的土地,要以官报形式进行告示。(2)由建设大臣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管理或维护,以及将其水土保持设施工程的实施区域及开工年度,以官报形式进行告示;工程结束时,也要以官报形式进行告示。(3)在直辖管理区对地方建设局长权限的委任,由建设大臣对水土保持设施管理或维护时,仿照建设省直辖的土木事业,由地方建设局长负责实施。(4)对府县最高负责人使所有者提供土石、砂砾、矮草、竹木及运输工具时,至少要在5日前,要把需提供的物品种类、数量及补偿金额等,通知给所有者,如所有者去向不明,应通知物品所在地的市町村长;设置材料放置场地、实施水土保持工程亦履行本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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