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水害预防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23页(243字)

韩国《风灾水害对策法》第3章防灾组织中规定:(1)为审议灾害对策事项,在建设部长官属下设灾害对策委员会;(2)当发生灾害或有发生灾害危险时,为统一协调各级防灾责任者所要采取的灾害应急对策及措施,在建设部长官属下设中央灾害对策本部,在道、市、郡、区设地方灾害对策本部;本部长由建设部长官担任,次长由内务部长官和建设次长出任;(3)本部长为有效实施灾害应急对策,必要时可要求防灾责任者予以协助或向其发出指示。无特殊理由,防灾责任者应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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