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水体行政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29页(305字)

法国《国有河域和内河航运法典》第1卷中规定:(1)在听取有关的公、私法人意见的基础上,征求最高行政法院的意见后颁布法令,可决定设立一些在国家监督下的行政管理公用机构。(2)公用机构其任务为在流域或流域的部分地区、在河流或河流的部分河段或在某特定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同污染作斗争,保证水供应、抵抗洪涝灾害、对非国有江河、湖泊、池塘、运河、灌溉渠道以及排污沟渠进行维护和改良。(3)公用机构的领导部门应该包括同完成其使命有关的各级公、私法人的代表,尤其应包括农业领域的代表。(4)为解决财政负担,公用机构可以根据公、私法人从治理工程中受益的多少向他们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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