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用水户联合会权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40页(379字)

1985年《西班牙水法》规定:(1)联合会要求完成某项任务的决议应能自我执行,而对用户来说则是强制性的。补充行动的费用可通过收缴用户欠政府款项的简单操作程序予以解决。这些属个人性质的义务可不受上述程序的约束。(2)用户联合会应是按最高主权原则和使用权制采取征用行动的收益者,而这些原则和制度又是用水和实现联合会目标所必需的。(3)联合会应建设政府所要求的设施和设备,以防止滥用水源和破坏国有水产业。流域机构有权在这些设施尚未竣工前停止用水。(4)用户委员会实施保护、清理和改造的费用,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和分配水源的工作的款项,应当记入接受上述服务的资产和工业项内。用户联合会应能通过收缴欠政府款项的简单操作程序得到支付,而在款项尚未收清前,禁止使用水源。上述办法尚可运用到灌溉法庭或陪审团提出的罚款和赔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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