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温泉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44页(481字)

韩国《温泉法》第24条规定,违反第5条第1项或第11条第1项之规定者,判处2年以下的徒刑或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25条规定,违反第8条第1项之规定者,判处1年以下的徒刑或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26条规定,属于下列各款之一者,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反依据第10条、第12条或第15条之规定的命令者;(2)违反第13条第1项规定者;(3)无正当理由而拒绝、逃避或妨碍依据第14条第1项之规定的检查者;(4)未取得依据第19条第1项规定的许可而出入他人的土地、变更或清除障碍物者;(5)无正当理由而拒绝、逃避或妨碍依据第19条第1项之规定的调查者。第27条规定,属于下列各款之一者,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反依据第9条之规定的命令者;(2)违反第13条第2项规定者;(3)无正当理由不送交依据第14条第1项规定的报告者。第28条规定,法人的代表者、法人或个人的代理人、使用人及其他从业人员就其法人或个人的业务而犯有第24条至27条的违反行为时,除处罚行为者外,对其法人或个人也各处以同条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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