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灾害应急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57页(291字)

韩国《风灾水害对策法》第39条规定为紧急运输实施应急措施之必需物资计,必要时,道知事、市长、郡守或区厅长可依据总统令的规定,划定道路区间,禁止或限制除运送紧急物资之车辆外的车辆的通行。韩国《风灾水害对策法施行令》第32条规定:(1)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依法第39条的规定,禁止或限制除紧急运输车辆以外的车辆的通行时,应在明显的场所设置记载其禁止或限制通行的区间及期限的标志。(2)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依据第1项规定,禁止或限制车辆的通行时,应立即将其禁止或限制通行的区间、期限及理由通知有关道知事、市长、郡守或区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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