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自然灾害保险研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59页(229字)

美国《洪水保险法》规定:(1)本子款授权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局长根据需要开展研究工作,以确定对于除洪水以外的地震及任何其他自然灾害在多大范围内还没有公共或私营机构提供的保险服务,研究提供这种保险服务的可行性。(2)应当在可行的最大范围内与其他联邦部门和机构以及州和地方的机构合作进行本款规定的研究工作,局长有权与这些联邦部门和机构以及州和地方机构进行协商,向他们收集信息,与他们达成任何必要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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