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2002年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78页(553字)

中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共8章82条。其中第1章总则第1条规定,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4条规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第10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推广、推广和应用。第11条规定,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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