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防洪保障措施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87页(470字)
中国1997年防洪法第6章保障措施中规定:(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2)江河、湖泊的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3)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油田、管道、铁路、公路、矿山、电力、电信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4)中央财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堤坝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时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5)国家设立水利建设资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6)有防洪任务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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