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土保持治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90页(539字)

中国1997年水土保持法第3章治理中规定:(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有计划地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2)在水力侵蚀地区,应当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实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3)国家鼓励水土流失地区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并在资金、能源、粮食、税收等方面实行扶持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4)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计划地禁止开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的耕地进行治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整治排水系统、修建梯田、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5)水土流失地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个人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6)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担。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7)在水土流失地区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和种植的林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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