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河川土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93页(230字)
台湾《河川管理规则》第2章河川区域及土地管理中规定:(1)河川区域内土地,县市管理机关在测量完毕后,应以流域为单位,区分地段,统一编号、列册登记。每年汛期洪水后,应予以校测。(2)政府投资直接或间接施工所产生的浮覆地,原土地所有权人,可于河川区域线公告后向管理机关缴纳应分担的开发成本,向地政机关申请回复所有权。(3)浮覆地应及时依法办理复权或工地总登记;在未办妥复权或土地总登记前,仍应按本规则的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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