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石门水库发电运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01页(269字)

台湾《石门水库多目标运用规则》第3章发电运用中规定:(1)水库发电厂在每年11月初至次年5月底,以供应台湾电力系统尖锋运用为原则,水位在运用规线上限与下限之间时,每日发电量不得低于5个小时。(2)尖锋运用时间,如水位降至规线下限与严重下限之间时,可按规定减供,但以每日不低于4小时尖锋运用为准;如电力系统枯期,以保证水量供应6月上旬尖锋发电。(3)每年6月至10月底按下游公共给水及灌溉需要的水量发电,水位超出规线上限时,应尽量增加发电;低于严重下限时,应以公共给水及灌溉需要水量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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