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水利会提案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05页(233字)
台湾《农田水利会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3章提案中规定,代表提案,应有会员代表2人以上连署。紧急特殊事件,代表可提出临时动议,但须有4人以上附议,始为成立。会员请愿,应于请愿书内签名或盖章,经代表会审查后,可成为议案。代表会审查请愿案时,可由请愿人推派代表1人至3人到会陈述意见。还规定,提案在未宣布讨论前,可由提案人征求连署人同意后撤回。宣布讨论会撤回者,须征得连署人同意,并由主席征询全体代表无异议后,始可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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