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饮用水管理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11页(264字)

台湾1972年公布《饮用水管理条例》,共6章21条。第1条规定,饮用水之管理,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主管机关:在当局为行政院卫生署;在省(市)为省(市)政府;在肥(市)为县(市)政府。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饮用水,系指自来水、地面水及地下水;其释义如下:(1)自来水:指依自来水法以水管及其他设施导引合于卫生之公共给水。(2)地面水:指江、河、湖、沼等流动或停于地面之水。(3)地下水:指井水及泉水等流动或停于地下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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