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自来水停止供水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10页(303字)
台湾《自来水法》第70条规定,自来水事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得对自来水用户停止供水:(1)有窃水行为,证据确实者。(2)用水设备或其装置方式经检验不合规定,在指定期间未经改善者。(3)无正当理由拒绝第68条、第69条之检查者。(4)欠缴应付各费逾期2个月,无限期催缴仍不清付者。(5)拒绝装设量水器者。自来水事业应于前项各款停水原因消减时恢复供水。第84条规定,自来水水质不合标准时,主管机关应令自来水事业改善;其情况严重者,应令其暂停供水。第85条规定,自来水事业之主要设备有不合规定者,主管机关应限期令其修理或更换;如有发生危险之虞者,并应令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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