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的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28页(1109字)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37条承诺的义务中规定:(1)发达的缔约各国——除因被迫原因(也可能包括法律的原因)不能实施外——应尽可能实施以下条款:(甲)优先降低和撤除与发展中的缔约各国目前或潜在的出口利益特别有关的产品的壁垒,包括其初级产品和加工产品之间的不合理的差别关税和其他限制;(乙)对与发展中的缔约各国目前或潜在的出口利益特别有关的产品,不建立新的关税或非关税进口壁垒,或加强已有的这些壁垒;以及(丙)不实施新的财政措施,和在调整财政政策时,优先放宽和撤除财政措施,如果这些财政措施会阻碍或已经阻碍那些完全或主要来自发展中的缔约各国领土的未加工或已加工的初级产品的消费的显着增长,并且系针对这些产品而实施的。(2)(甲)如认为本条第1款(甲)、(乙)或(丙)项中的任何一项规定没有付诸实施,没有实施有关规定的缔约国或其他有关缔约国应向缔约国全体报告这个问题。(乙)①经某一有利害关系的缔约国提出要求,并对可能进行的双边协商不造成任何损害的情况下,缔约国全体应就这个问题与有关缔约国以及有利害关系的所有缔约国进行协商,设法达成使所有有关缔约国满意的解决办法,以便促进实现本协定第36条的目的。在协商过程中,应当检查不能实施第1款(甲)、(乙)或(丙)项所列举的理由。②鉴于在某些情况下某缔约国与其他发达的缔约国采取联合行动可能更容易实施本条第1款(甲)、(乙)或(丙)项的规定,因此,如认为适当,可以为此而进行协商。③缔约国全体在适当情况下,也可以协商采取第25条第1款规定的旨在促进实现本协定的目的的联合行动。(3)发达的缔约各国应当:(甲)在由政府直接或间接决定产品的转售价格的情况下,对完全或主要来自发展中缔约各国领土的产品,尽力将贸易利润维持在公平的水平;(乙)积极考虑采取其他措施,为扩大从发展中的缔约各国进口提供更大的范围,并为此在有关的国际活动中予以合作;(丙)在考虑采取本协定所许可的其他措施以解决某项特殊问题时,特别注意发展中的缔约各国的贸易利益;而且,如采取的措施将影响发展中的缔约各国的根本利益时,在实施这些以前,应研究一切可能的积极纠正办法。(4)发展中的缔约国同意采取适当措施,为其他发展中的缔约国的贸易利益来贯彻实施本协定第四部分的各项规定,但所采取的措施,应符合它们各自目前和将来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过去的贸易发展及整个发展中的缔约国的贸易利益应考虑在内。(5)在履行本条第1款至第4款所承诺的义务时,每一缔约国应对另一有关缔约国或其他有关各缔约国给予充分和及时的机会,以便对可能发生的任何问题和困难,按照本协定正常的程序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