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农产品产品范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33页(400字)

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协议》第2条产品范围中规定,本协议适用于本协议附件1中所列产品,以下称农产品。协议附件1产品范围中指出,本协议应包括下列产品:(1)协议商品种类和编码系统第1章至第24章少量的及鱼类产品,另加(2)协调税目29-05.43(甘露糖醇);协调税目29-05.44(清凉茶醇);协调税号33.01(香油精);协调税号35.01至35.05(白蛋白质改性淀粉,胶);协调税目38-09.10(整理剂);协调税目38-23.60(子目号29.05.44以外的清凉茶醇);协调税号40.01至41.03(兽皮与革制品);协调税号43.01(生毛皮);协调税号50.01至50.03(生丝与丝废料);协调税号51.01至51.03(毛与动物毛);协调税号52.01至52.03(原棉、废料与经过梳理的棉纱);协调税号53.01(生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