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农产品进口附加税确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34页(532字)

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协议》第5条中规定,按本条规定征收的附加税应按照下表确定:(1)若以国内货币表示的货物成本费加运费加保险费的进口价(以下称“进口价”)与按那项子款定义的启动价格之差额低于或等于该启动价格的10%,则不得征收附加税;(2)若进口价与启动价格之间的差额(以下称“差额”)高于10%,但低于或等于启动价格的40%,则附加税应等于差额超出10%的超出量的30%;(3)若差额高于40%,但低于或等于启动价格的60%,则所征收的附加税应等于差额超出40%的超出量的50%,另加第(2)子款允许征收的附加税;(4)若差额高于60%,但低于或等于75%,则所征附加税应等于差额超出启动价格60%的超出量的70%,另加第(2)和第(3)子款允许征收的附加税;(5)若差额高于启动价格的75%,则所征收的附加税应等于差额超出75%的超出量的90%,另加第(2)、第(3)和第(4)子款分别允许征收的附加税。对易腐烂和季节性产品,上文规定的条件将在考虑这类产品的特性的情况下采用。特别是关于基期内相应周期的第1款第(1)子款和第4款下的较短周期可以考虑使用,不同时期的不同参考价格可以在第1款第(2)子款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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