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农产品支持承诺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34页(853字)

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协议》第6条国内支持承诺中规定:(1)包含在其减让表第四部分中的每个成员方的国内支持减少承诺应适用于所有有利于农产品生产者的国内措施,但不在本协议附件2及本条标准的减少之列的国内措施除外。这些承诺以“支持总量单位总和”和“承诺约束年水平与最终水平”表示。(2)根据乌拉圭回合中期评审协议即政府为鼓励农业和农村发展而采取的直接或间接援助措施均为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发展规划、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农业普遍获得的投资补贴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方低收入或缺乏财力的生产者普遍获得的农业投入补贴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免于承担,否则在其他情况下将适用于这些措施的国内支持减少的义务。发展中国家为鼓励从种植非法麻醉品作物转向多样化生产而给予生产者的国内支持也应免于承担减少的义务。不应要求将符合本节规定标准的国内支持计入每一成员方的现行支持总量单位内。(3)如果一成员方在任何一年中的用现行支持总量单位表示的有利于农产品生产者的国内支持措施未超出该成员方减让表第四部分中具体规定的相应承诺约束年水平或最终水平,则该成员一方应被视为在这年内遵守了其承担的国内支持减少义务。(4)不应要求一成员方在其现行支持总量单位中计入,也不应要求减少:未超出该成员方在相关年度内基本农产品生产总值5%的对特定产品的国内支持,这种支持在其他情况下是会被要求计入成员方现行支持总量单位的;和未超出该成员方农产品生产总值5%的非特定产品的国内支持,这种支持在其他情况下是会被计入成员一方现行支持总量单位的。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而言,本节所规定的最低百分比应为10%。(5)根据限产计划给予的直接支付不应受减少国内支持承诺的约束,如果:①这种直接支付是根据指定地区并根据产量给予的;或②这种直接支付是按生产基础水平的85%或以下的条件给予的;或③对牲畜的直接支付是按限定的头数给予的。应通过在一成员方现行支持总量单位中扣除上述直接支付价值的方式来表示符合上文规定标准的直接支付减少义务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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