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农产进口原产地规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69页(210字)
该规则源于欧盟部长理事会1992年10月12日的《欧共体海关法典》。1994年,欧盟又以3254/94号条例做出最新规定。根据规定,当进口农产品进入欧盟成员国海关时,进口商需向海关提交该产品原产地证明,该证明须由欧盟认可机构签发,如商会、海关或政府外贸主管部门。对于享受普惠制待遇的产品,需出示原产地证书。对于某些欧盟敏感食品等,要出示双边或多边协定中规定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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