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海外资源开发基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84页(396字)

韩国《海外资源开发事业法》规定,为确保顺利进行海外资源开发事业所必需的财源,按照总统令的规定,设置海外资源开发基金(以下称“基金”)。基金由下列财源形成:(1)政府捐款;(2)基金运用、管理机关的捐款;(3)海外资源开发事业者的捐款;(4)由基金的运用产生的收益金;(5)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以外者的捐款。基金运用:管理机关除按上述规定筹措财源外,还可以在国内借入资金或在外国取得借款,将其资金贷给基金。基金运用、管理机关和运用、管理方面的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关于基金的用途,该法规定:(1)进行海外资源开发事业所需之调查和取得开发权利所需资金的融资;(2)海外资源开发事业所需的调查、设施及运营资金的融资;(3)进行海外资源开发事业所需的土地租借或购买资金的融资;(4)其他为顺利地进行海外资源开发事业所必需的、总统令决定的资金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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