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畜产品进口收益金缴纳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87页(187字)
韩国《畜产法施行令》规定:(1)农林水产部长官拟依据畜产法规定指定进口畜产品贩卖收益金缴纳对象时,须以公告形式指定,并确定进口畜产品贩卖收益金缴纳对象品种。指定该品种的进口贩卖者为收益金缴纳对象。(2)被公告的畜产品品种的进口贩卖者,应向基金管理者缴纳从进口畜产品贩卖收益金中扣除农林水产部长官认定的进口贩卖费用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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