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水产品进口储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87页(506字)

1976年,韩国制定《农水产品流通及价格稳定法》。1977年,政府依总统令发布《农水产品流通及价格稳定法施行令》。稳定法中的“农水产品”用语定义为,系指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及农水产部令规定的林业产品而言。稳定法第10条关于储备事业的规定内容是,农林水产部长官为调解农水产品(米、麦除外)供求并稳定价格,在必要时可动用农水产品价格稳定基金储备部分的农水产品,或向已约定的农产品的上市者预支部分贷款,以按需调解上市量。上述规定的储备用农水产品,须从生产者及农业协同组合、畜产业协同组合、水产业协同组合和生产者团体手中收购。但为稳定价格而有特别需要时,也可以从批发市场及联合销售市场收买或从国外进口。有关储备用农水产品的收购、进口、管理及出售和栽培合同的签订等有关事面,由总统令规定。在依总统令下达的稳定法施行令第10条中规定,农林部长官在进行储备及上市调节工作,需按收购及进口农水产品品种、质量、规格、收购及进口价格、收购及进口日期、销售方法等工作事项,向实施储备及上市调节工作的机关下达指示,从农水产品价格稳定基金中拨款向实施储备工作的机关提供所需资金概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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