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水产出口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94页(585字)

1966年,韩国颁布《水产振兴法》。该法颁布后,进行两次修改。1970年,政府根据总统令,发布《水产振兴法施行令》,于1983年进行修改。在《水产振兴法》第1条中,韩国把立法目的规定为:以制定并实施促进水产业健全发展的基本政策,扩大水产品的生产和出口,提高渔民收入为目的。该法规定,政府须制定促进水产业发展的基本制度和渔船、渔具、捕方法、加工、出口、稳定鱼价等方面的发展水产业的综合政策、措施。地方公共团体须依照政府的政策、措施制定本地区的政策、措施。在《水产振兴施行令》中规定:水产厅长须根据《水产振兴法》的规定,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综合政策和措施:(1)水产品的增殖设施及其管理;(2)渔业用普及设施(包括通讯设施)及管理;(3)渔港的基本调查和设施管理;(4)渔船的建造、进口、维修及其装备的改良;(5)渔具、捕捞方法的改良;(6)水产品的处理加工设施及其制品改良;(7)水产品的出口扩大;(8)水产品流通结构的改善;(9)鱼价的稳定;(10)水产技术的普及和提高;(11)有关水产业的调查、试验和研究;(12)远洋渔业的发展;(13)水产团体的培育;(14)水产资源的保护;(15)作业安全及防灾对策。《水产振兴法》第10条还规定,政府须在财政和法制方面采取必要措施,对发展出口渔业和扩大水产品的出口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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