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水产品输出行政命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96页(205字)

韩国《农水产品输出振兴法》第18条规定,农林部长官认为指定品种的输出已经或可能发生重大差迟时,可依照总统令规定对指定生产者、指定收购加工业者或指定输出业者命令以下事项:(1)关于指定品种生产者的指定品种的发运;(2)对于指定收购加工业者按照第11条规定调整的指定品种的收购、加工、检查或销售;(3)对于指定输出业者按照第11条规定调整的指定品种的收购或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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