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土地抵押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38页(248字)

台湾于1961年7月27日公布《土地及建筑改良物设定抵押权登记简化办法》,共9条。主要规定:(1)申请土地及建筑改良物设定抵押权登记,应由权利人携带身份证及有关文件向当地政权机关申请办理。(2)地政机关接到设定抵押权登记的申请时,应当场查验有关书件无误后即予办理收件;经发现与有关规定不符,或应由申请人补具书件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按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予以驳回。(3)地政机关应在收件或经补正之日起10日内,办理登记,并发给他项权利书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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