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动物出口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98页(407字)

瑞士联邦政府制定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口过境兽医条例》中,对动物出口作出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1)为出口、绵、山羊和等动物,出口者和外国主顾之间达成的正式兽医证书文本和兽医法规方面的条件必须经联邦兽医局审定,有必要时,兽医局向州兽医通告这些情况;兽医局可规定使用填发证书的正式格式。(2)由州兽医指定兽医人员负责检查由兽医局审定的出口条件是否得到遵守,进行取样化验,并填写官方兽医证书;根据进口国家或瑞士出口商的要求,上述检验工作的职能可由兽医局及其指定的专家来执行;兽医局则及时将检验结果通告有关的州兽医。(3)所有出口的马、牛、绵羊、山羊和猪等各种动物由出境边卡的边境兽医进行检查;各边境兽医所机关可以对其他出口动物进行检查,以使其遵守动物保护的规定。(4)上述动物出口的检查和检验费用以及可能用于进口国所要求的预防注射疫苗发生的费用由出口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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