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动物产品出口条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98页(237字)

法国《动物检疫法令》规定:(1)依法被指定的屠宰中心和企业,为出口其全部或部分产品,必须受到得到批准合约的限制。(2)农业部部长或负责咸水渔业的部长颁布的协议,要考虑到进口国家要求的卫生质量标准。(3)出口和来自屠宰中心或许可企业的产品,必须具有由负责咸水渔业的部长盖的标记,采用打标记和附证书的双重合约部门签发的证书。(4)当出口动物产品在法国领土被清除时,如果重新进口,必须按本法令的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卫生和质量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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