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肉制品出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02页(363字)
英国《动物健康法规》规定:(1)从事于肉制品的加工制作和出售的地点以及其他食品,同样必须在地方当局注册。他们必须保证是完全按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2)生产肉制品并向欧洲共同体其他成员国出口的工厂还必须执行共同体指令。(3)英国中央政府当局负责同意和批准生产加工肉制品的公司,并有权负责对不符要求时给予撤销的指令。(4)当一个批准出口肉制品厂生产的肉制品,向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出口时,要受地方兽医检查官的监督并直接对其负责。出口到共同体以外的国家,如有关的国家当局提出要求,要执行相同的办法。在后种情况下,同样可以指示地方兽医检查官,按进口国要求执行检疫。(5)批准出口肉制品的企业,由农渔食品部的官方兽医至少3个月检查1次。(6)肉品加工企业的兽医监督费用由农渔食品部承担。
上一篇:瑞士犬猫进口管理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