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脱维亚农产品进口卫生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28页(540字)
拉脱维亚对进口鲜活动植物及其制品都有专门规定。经济部动植物管理司负责发放鲜活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口许可证。拉脱维亚允许进口健康、有免疫力活畜及其制品。规定:(1)向拉出口活畜及其制品的国家或地区须无传染病,并对某些特殊的疾病规定出一定期限。(2)活畜在出口前21天须在官方监督下做以下工作:对出口的动物进行临床诊断,每天测量体温并记录;利用出口国现行的诊断方法对特殊疾病进行检验;装运出口前14天须进行某些疾病的免疫接种。(3)运抵目的地后,若发现患有禁止的传染病,买方有权拒收全部或部分货物而不负任何经济责任。(4)每个出口动物须有兽医检验证明,包括:检验时间,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检验人数,证明须用出口国语言及英语(俄语)书就,并由出口国家动物检验部门盖章方有效。(5)运送方式系出口国可接受的方式,运送工具须经过消毒处理。对鲜活植物及其制品的进口规定同对鲜活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定类似。出口国或地区无传染性疾病,允许进口在特定时间内无特定疾病传染的粮食。出口到拉的粮食、大豆及花生必须无毒。出口国必须保证所出口到拉的粮食作物遭受真菌性病害总量不超过0.5%,重金属含量、细菌、杀虫剂及放射性元素含量不超过拉脱维亚可接受的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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