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家畜进出口检疫费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35页(324字)

韩国1984年《家禽传染病预防法》规定:(1)依据本法规定而接受检疫之物品的所有者,须依据农水产部令之规定而缴纳检疫手续费。(2)国家可依据总统令之规定,向依据规定而烧毁或掩埋的家畜之尸体或物品的所有者,支付烧毁或掩埋所需的全部或部分费用。(3)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可负担规定的注射、药浴、投药及消毒的实施所需之全部或部分费用。韩国《家畜传染病预防法施行令》规定:(1)国家依据本法规定,支付依据本法规定的尸体烧毁或掩埋所需之劳务费、搬运费及燃料费的实际费用;费用须经指示烧毁或掩埋的家畜防疫官的确认后支付之。(2)国家须依据本法规定,负担依据本法规定的注射、药浴及投药之实施所需费用的1/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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