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进境牛羊肉产品检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39页(405字)

泰国进境动物产品检疫法规中,对进境肉、肉及其可食用产品的检疫作出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向泰国出口牛肉、羊肉及其可食用产品的国家必须证明:(1)出口国应没有口蹄疫及牛瘟。(2)产品须附有出口国官方兽医机构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证明:在动物屠宰12个月至出口时,出口国未发生口蹄疫及牛瘟;动物在出口国出生、饲养,或在出口国饲养了至少4个月;产品应在兽医监督之下,在指定的符合卫生条件的加工厂加工,产品来自宰前及宰后检疫未发现疾病的动物;不含有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的防腐剂、添加剂及其他物质;产品适合人类食用且在出口前采取了一切预防措施防止产品被污染;产品贮藏时间未超过3个月,产品应标明加工及包装日期。(3)所有的动物胴体,肉及内脏须附带肉检说明,若产品太小无法标记则应装在封闭的容器中并附有检验说明。(4)产品不得在任何中途口岸转换运输工具,在进境口岸须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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