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进境猪肉产品检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38页(490字)

泰国进境动物检疫法律中,对进境肉及其可食用产品的检疫作出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向泰国出口猪肉及其可食用产品的国家必须证明:(1)出口国没有非洲猪瘟、口蹄疫、瘟、猪水泡病、传染性胃肠炎及猪传染性脑脊髓炎。(2)产品应附有出口国官方兽医机构出具的兽医健康证书,证明:动物在屠宰前12个月至出口时,出口国未发生非洲猪瘟、口蹄疫、牛瘟、猪水泡病、猪传染性胃肠炎及猪传染性脑脊髓炎;动物在出口国出生、饲养或者在出口国饲养了至少4个月;动物来自过去6个月内未发生猪瘟的农场;动物来自没有旋毛虫病及囊尾虫蚴虫病发生报道的农场;产品在兽医监督下,在指定的符合卫生条件的加工厂加工;产品来自经宰前、宰后检疫均没有疾病的动物;产品不含有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的防腐剂、添加剂及其他物质;产品适合人类食用且在出口前采取了一切防止污染的预防措施;产品贮藏没有超过3个月,且应注明加工及包装日期。(3)所有动物胴体、肉及内脏须附肉检说明,如产品太小无法标记,则应包装在封闭的容器中并附检验说明。(4)产品不得在任何中途口岸转换运输工具;在进境口岸须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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