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程序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40页(300字)

泰国对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程序立法十分重视,制定了比较完整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根据规定,动物产品的进境程序主要包括:(1)动物产品至少在进境前15天须得到进境口岸检疫兽医官的许可;(2)进境许可证及检疫要求由泰国农业合作部畜牧发展局局长签发;(3)只有携带由出口国官方检疫兽医官出具的动物产品健康证书(证明符合进口国要求并有官方印章)时,进境许可证才是有效的。按照农业部法规的规定,须支付进境检疫费;(4)如不符合进境检疫程序要求,动物产品将被退回或销毁。另外,进境动物产品所需的文件是,由出口国出境口岸授权兽医官在离境前2天内出具的兽医健康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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