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水资源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99页(646字)

匈牙利水资源不多,95%的地表水是从国外流入,流入时大部分已经受到污染。匈牙利对水资源的法律调整十分注重。1964年12月13日就通过了《水法》。为实施该法,政府通过了相应的决定,有关部门也对水的利用和管理监督颁布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如1966年1月23日的一项命令,就水体的有害污染和排污罚款等作了规定;农业部长、卫生部长1966年8月3日的联合命令,对限制某些化学物质和保护水体作出了规定;交通部长1966年3月23日的命令,对船舶造成的水体污染作了规定,等等。1968年10月30日,国家对《水法》作了修改补充。《水法》对保护水资源的宗旨、水利计划管理、保护水量和水质、水资源所有权、水权许可证、防止水害、水利联合体、水利管理部门等,作了全面的法律调整。1976年4月1日匈牙利发布了《人类环境保护法》,对水的保护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根据规定,地上和地下水源以及水源的河床和沿岸均受水源保护,禁止感染和污染水源。不许使用能对水产生感染或污染的各种机械、水上交通工具、浮动工作机械和浮动设施;在特定的水域中,可以限制或禁止使用水上交通工具。根据环境保护的要求,可以改变水源的自然流向和流潮,以及地上水源的河床和河岸。为了保护饮用水和医疗用水的数量和质量,必须建立保护区域或者防护圈来保护法规规定的水上设施、工程和设备。环境保护法还规定,必须建立旨在减轻和防止水源受害(洪水、内涝、积成沼泽等)的水利设施和防护工程,或采取同样目的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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