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输入动物产品检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53页(219字)

美国法律对动物产品输入检疫规定:(1)输入证明,经美国农业部动物保健署核准方可输入。(2)动物产品来自患炭疽病、瘟、口蹄疫者,禁止输入。(3)未经鞣制之皮革须合乎下列条件;美国农业部宣布该产区无牛瘟及口蹄疫;政府检验人员认为是干皮,并属屠宰检验合格者;皮革经盐腌制,也经石灰脱毛者;检疫人员核准,直接送入皮革处理场所;该场所环境卫生良好,并有氯化消毒设备者。不符合以上条件,不得输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