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输入灵长目动物检疫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53页(534字)
美国法律对灵长目动物输入检疫规定:(1)所指灵长目动物之范围如下:猴、黑猩猩、长臂巨猿、大猩猩、猿、狒狒、绒(产于中南美之小猴)狐猴、树、绢猴、懒猴等。(2)灵长目动物申请输入,仅限于供科学研究、教育及展览等用途者。(3)上项灵长目动物输入业者,必须事先向美国卫生教育福利部公布卫生局申请登记资格,必须于有限期终止前30-60天内重新申请。(4)输入商必须随时备有上项进口灵长目动物之产地、品种、输入日期、出售日期,及对象、疾病发生情形等资料,供检疫官之查验。(5)每年输入灵长目动物500只以上者,必须每季填写报告1次;如果在500只以下,得每年填写报告1次;上述报告之填写,必须注明进口动物数量,各动物之产地、品种、输入日期、销售日期、销售对象、疾病发生情形等资料。(6)检疫人员发现输入动物感染疾病,有危及人类安全之可能时,得命令加以严格检查、治疗、扣留或屠杀,该项应执行检疫之费用或损失,应由畜主负担。(7)检疫人员倘发现输入者,未依规定配合检疫人员执行检疫登记或报告等工作时,得暂停或取消其登记资格。(8)违反本法规定,依照联邦公共卫生法案第368节,罚1千美元以下或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次扣罚金兼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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