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进口家畜检疫通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57页(236字)
澳大利亚《联邦家畜检疫规章》规定:(1)在家畜上岸前48小时,业主应把进口家畜的通知交给州或地区的主要检疫官员;空运进口的多种家畜(禽),则于运出前48小时提交通知,并指定港口或着陆机场。(2)运送家畜的船主要立即到已到达的口岸,按照类型A把通知和报告单递交给主要检疫官员。(3)运送家畜的船主,应立即向主要检疫官员报告家畜死亡或损失的情况。(4)如果运送的家畜在船只靠岸时有死亡或跑掉时,船主应立即向主要检疫官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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