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动物进口防疫控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63页(468字)
新西兰《动物法》规定,农业总监可随时按枢密院的命令,制定条例:(1)禁止或阻止某些动物、动物产品和动物粪便、饲料、设备等进入新西兰;(2)规定进口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有关物品进行销毁、熏蒸、消毒或其他处理的费用支出;(3)规定引进动物时使用的港口及机场;(4)规定动物、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引入的许可,及防止疫病传入的必要条件;(5)要求出口国家或地方当局提供动物等健康证书;(6)对引入动物、动物产品及动物粪便提供检疫、检查;(7)规定动物在检疫前后的往返运输和检疫期间的管理、检查费用;(8)调整管理与动物有关船长或机长处理泔水的职责;(9)规定接触过任何引入动物、动物产品或动物粪便的人或物品,或交通工具、设备应作彻底消毒;(10)规定为控制或防止任何疫病传入新西兰而没收或销毁动物、动物产品、动物粪便、饲料和设备;(11)要求港务局、机场当局及地方当局安装及维护工厂及设备,保证对进入新西兰的车辆用蒸汽清洗;(12)规定违法处罚标准,凡违反本法规上述规定者处以1千元以内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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