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出口自由区土地出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76页(290字)

关于出口自由区国有土地出售及租赁的法律规定。1983年,韩国修改颁布《出口自由区设置法》规定:(1)商工部长官对于自由区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工厂等,在从其管理厅接受管理更换并接受财务部长官关于管理处理的指定后,可依据总统令的规定,出售给入住企业体或者租赁给入住企业体或支援企业体。(2)依据上述规定出售或租赁的土地及工厂等的价格,不拘《国有财产法》的规定,依据商工部长官与财务部长官协商的规定,必要时可用外汇表示其价格。(3)欲依据第1项的规定收买土地者,须取得依据《外国人土地法》的规定的许可。但是,欲租赁土地的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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