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海外山林开发申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77页(299字)
韩国《山林法》第110条规定,欲进行海外山林开发事业(包括林产品加工业)者,应按总统令规定向山林厅长申报。有关申报事项,《山林法施行令》规定,欲进行法律规定的海外山林开发事业者,应附具以下各项文件向山林厅长申报:(1)事业计划书;(2)现地公使馆长的确认书或与之类似的文件(在没有公使馆的情况下,应得到该国家有关机关的确认);(3)章程及法人登记簿抄本(限法人的情况);(4)投资规模及关于投资比例的事项;(5)财产证明书;(6)经历证明书。《山林法》规定,山林厅长接到申报并认为必要时,可以让有关公务员进行实地调查,或者依靠有关机关进行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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