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过境动植物检疫程序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02页(882字)
过境检疫,是指由输出国运往第三国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通过中国国境时的检疫(包括运输工具等)。199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了过境动植物检疫程序,其主要内容包括:(1)报检。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过境时,由承运人或者押运人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在进境时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出境口岸不再检疫。(2)除害处理。过境的动物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过境;发现有法律规定的名录所列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全群动物不准过境;过境动物的饲料受病虫害污染的,作除害、不准过境或者销毁处理;过境的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及其他废弃物,必须按照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规定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查运输工具或者包装,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过境;发现有法律规定的名录所列的病虫害的,作除害处理或者不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期间,未经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不得开拆包装或者卸离运输工具。1996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运输动物过境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过境动物运达进境口岸时,由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运输工具、容器的外表进行消毒并对动物进行临床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过境;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派检疫人员监运至出境口岸,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不再检疫。还规定,装载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和包装物、装载容器必须完好;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查,发现运输工具或者包装物、装载容器有可能造成途中散漏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按照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